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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
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環境保護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草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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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
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環境缺碘、公民攝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狀腺腫、地方性克汀病和對兒童智力發育的潛在性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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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從事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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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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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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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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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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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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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