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央視曝光魚肝油事件
一、背景信息
央視3.15晚會曝光浙江、廣東、山東等地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將魚肝油變成針對嬰幼兒銷售的普通食品。事件曝光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各地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兒童魚肝油類產品。隨后,廣東省、山東省、福建省、海南省等地方食藥監局加大檢查力度,查處違法生產銷售兒童魚肝油類產品,責令問題產品下架。
二、專家解讀
1、維生素A和D是人體必需的脂溶性維生素,既不能缺乏,又不能過量。
魚肝油的主要成分是維生素A和維生素D,兩者皆是人體必需的脂溶性維生素。
人體需要全面、平衡的營養素來滿足身體的各項需求,人類必需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和礦物質等。其中維生素類按溶解性分為水溶性維生素和脂溶性維生素,水溶性維生素可以通過尿液排泄,一般不會在體內蓄積,而脂溶性維生素不通過尿液排泄,過量攝入有蓄積的風險。這也是營養素與一般的有害物質不同的地方,既不能缺乏,又不能過量,因此需要從攝入量高、低兩方面對其進行關注。
2、嬰幼兒配方乳粉對各項營養素有嚴格要求,嬰幼兒一般不會因攝入配方粉導致營養素過量,食用配方粉的嬰幼兒無需額外補充魚肝油。
一般情況下,通過膳食攝入過量營養素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嬰幼兒,由于胃容量的限制、母乳或配方乳粉中營養素的含量相對穩定,因此通過飲食攝入過量營養素的風險相對較小。多數資料表明或專家建議:如果食用配方乳粉,則不需要額外補充魚肝油類物質(因為配方乳粉中的各種營養素已經根據嬰幼兒的營養需求進行了嚴格的調配)。
3、純母乳喂養的嬰幼兒在日照不充足的情況下,在醫生指導下適當補充維生素D制劑。
事件報道后,輿論多集中在嬰幼兒該不該補魚肝油或者維生素A、D制劑方面。大量文獻資料以及臨床、兒科專家表明:純母乳喂養的嬰幼兒如果在日照不充足的情況下,在醫生的指導下適當補充維生素D制劑(目前市場上常見的是藥品級的魚肝油滴丸或者膠囊類)。但如果沒有臨床醫生指導的情況下額外補充,其攝入量的問題需要關注。
另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歐盟均未將魚肝油列入營養強化劑化合物原料名單。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明確魚肝油是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品,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不屬于普通食品。
三、專家建議
上述事件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套用標準的問題,魚肝油類食品是否可以作為嬰幼兒食品額外補充給嬰幼兒食用?建議有關部門組織嬰幼兒營養專家、兒科專家、標準管理部門、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和專家,從原料來源、維生素A、維生素D使用量的范圍、合理補充等方面進行研討。
本期專家:
嚴衛星,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韓軍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標準三部副主任、研究員
資料鏈接:
魚肝油類產品監管基本情況
一是藥品方面。魚肝油已收錄在《中國藥典》中,系鮫類動物Squalidae 等無毒海魚肝臟中提出的一種脂肪油,在 0℃左右脫去部分固體脂肪后,用精煉食用植物油、濃度較高的魚肝油或經維生素A與維生素D3調節濃度,再加適量的穩定劑制成的產品。
二是保健食品方面。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國食藥監注〔2005〕202號)等有關規定,以普通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提取的物料及從食物可食部分提取的維生素和礦物質,可作為保健食品原料。在具體產品注冊過程中,魚肝油類產品及原料雖沒有統一的標準,但要求申請人提供產品中魚肝油來源、用量、生產工藝步驟和工藝參數、質檢報告及供貨證明等詳細的材料。申報營養素補充劑類保健食品時,所含維生素A、D每日推薦食用量必須符合《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的規定。申報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時,需提供用量安全、有效的科學文獻依據及配方配伍合理的科學依據,并嚴格按照《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安全性毒理及功能學試驗。審評專家委員會根據所提供資料及科學研究進展對所申請的單個產品進行綜合判定,符合要求的,方能予以批準。原衛生部1997年就批準過魚肝油為原料的保健食品。
三是普通食品方面。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魚肝油相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297號)已明確,魚肝油是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品,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不屬于普通食品。據此,總局已下發《關于依法嚴厲查處違法生產經營魚肝油產品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83號)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魚肝油食品企業標準經過備案,且企業已獲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及時依法處理,嚴禁企業生產魚肝油食品。對食品生產企業超出許可范圍,包括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生產魚肝油產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按照未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生產魚肝油產品予以查處,對于黑窩點非法生產魚肝油產品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